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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网上申请条形码

作者:中国商品条形码中心 时间:2022-05-24 08:12:07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食的需求已经从吃饱向吃好转变,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热点和焦点话题。

随着现代农业规模化发展,以及农业物联网技术的应用普及,农产品追溯在责任主体、政府监管两方面出现了新的特征。

现代农产品经营呈现远距离,多环节,大流通的特点,农产品责任主体不仅是生产者,还涉及收购、储藏、运输、销售等多个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面临新的问题。

国务院机构改革后,食品安全监管新的构架涉及农业、食品药品、卫生等多个部门。但由于不同主管部门、不同追溯体系、不同供应链环节中针对农产品主体企业及追溯单元没有统一的编码体系,导致现有追溯系统难以实现全环节、全地区、全产品的覆盖,难以实现全国统一监管,于公众也不能实现全供应链一体化追溯。

因此,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追溯编码及标识技术标准,用规范引领和推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建设与应用,是实现多部门监管工作无缝衔接的有效方式,符合政府部门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和社会公众获取安全可靠农产品的迫切需求。

本文将基于GS1编码体系及GS1食品追溯标准要求,探索建立一维条码与二维码相互兼容、相互补充的农产品追溯条码技术应用,从而满足农产品全供应链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储运企业、政府监管部门及社会大众对农产品结算、质量安全追溯等的不同种类、不同层次的需求。农产品追溯编码及标识对象

农产品追溯所涉及的编码及标识对象主要包括纳入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范围的农产品追溯单元、参与方及位置。

农产品追溯单元为即将进入流通领域的预包装农产品。

农产品追溯参与方包括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及其供货方等。

农产品追溯位置包括农产品追溯单元交货地、农产品追溯单元供货地块等。编码原则

唯一性编码与其所标识的对象一一对应,即一个代码仅唯一表示一个编码对象。

稳定性结合农业产业链、农产品特性等因素,编码在较长时间内稳定有效,不发生重大变化。

统一性在全球范围内统一编码,保证编码在开放领域中能够使用。

可扩展性代码应留有适当的后备余量,以适应一定时间内不断扩充的需要。

可追溯性从农产品供应链下游至上游,识别一个或一批特定的农产品单元。农产品追溯单元一维条码编码及标识

农产品供应链中,根据不同流通层级,可将农产品追溯单元分为零售单元、储运包装单元、物流单元。

零售单元是指单独的、不可再分的独立包装的零售农产品。

储运包装单元是由一个或若干个零售单元组成的用于订货、批发、配送及仓储等各种活动的各种包装的农产品。它可由同类农产品零售单元组合而成,也可由不同类农产品零售单元组合而成。

物流单元是在农产品供应链过程中为运输、仓储、配送等建立的包装单元。物流单元是装运级别的物理单元,由农产品储运包装单元构成。如:将10箱土豆和8箱西红柿装运在一个卡车上,该卡车即为一个装运单元。

针对不同流通层级农产品单元在整个供应链各环节中不同特性,选择不同的编码方式和条码类型进行编码及标识,详见表1。表1不同层级农产品追溯单元编码及标识编码对象代码结构说明条码类型零售单元GTIN-136971234567895拟出售给终端消费者的贸易产品一维条码:EAN-13储运包装单元GTIN-1416971234567892固定重量储运单元一维条码:ITF-14orGS1-128GTIN-1496971234567895可变重量储运单元一维条码:ITF-14orGS1-128(01)96971234567895(3011)001500可变重量储运单元.含产品附加信息一维条码:GS1-128物流单元SSCC(01)069712345600000018用于标志物流单元一维条码:GS1-128注:固定重量产品通常按照销售单位定价而非按重量定价。

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系统成员。也就是说,只有在已经取得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前提下,才有将其转让的可能,非系统成员不具备从事本违法行为的资格。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系统成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的行为。此类违法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转让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允许其他主体以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为基础设计和编制商品条码;二是直接转让自己的相应商品条码,也就是允许其他主体直接使用属于自己所有的商品条码。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本条行政责任的承担没有区分情节或后果是否严重的情况,也没有可以并处、xx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等自由裁量条款,只要出现了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一律应承担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也就是说,一方面,系统成员须收回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不得再允许他人使用,另一方面,通过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所得的违法收入要被没收,并承担3000元的罚款。这种责任在对违法者的行为做出否定性评价的同时,使违法者不能通过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获利,促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性规定。

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释义】

1.本条是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条码、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非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冒充或伪造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

1)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包括未经备案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需要注意的是,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给他人使用的,在按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系统成员的同时,对接受并使用转让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主体,以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处理;

2)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

3)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承担本条法律责任的违法主体须依法申请核准注册(或备案),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不得再使用未经核准注册或者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更不得在商品包装上再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伪造商品条码;同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在30000元以下的范围内给予罚款。

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释义】

1.本条是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经销者。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行为。

销售者在经销过程中,商品条码超过使用有效期或被注销的除外。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经销者应停止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并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相关供货商信息,经销者或供货商改正后方可销售。同时经销者应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避免再次出现同类行为;另外,经销者还应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视情况所处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

【释义】

1.本条是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销售者。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须具备以商品条码的名义这一前提条件。如果销售者并未以这一名义为借口,则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行为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或由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调整。

4.责任形式

本条规定的责任形式实际上是一种民事责任:供货商依法要求退还。这种责任首先不涉及到行政权力和刑事司法部门的直接干预,供货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销售者提出退还要求;其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实际上是在支持合法民事权益的基础上,赋予了供货商自由选择权,供货商可以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也可以出于其他考虑不要求退还相关费用。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放弃自己的权利,是法律所不能禁止的。此时进店费等费用的支付视为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协议。其三,供货商按本办法规定要求销售者退还不正当费用时,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界限,对销售者提出过高要求。

条码印刷厚度差应控制在0.1mm之内(指空、空白区与条的印刷厚度差)。由于水性印刷机采用了网纹辊传墨技术,是能够达到以上要求的。瓦楞纸板面纸则应采用厚一些的平滑纸张。

以防塌陷变形。在用深棕色的箱板纸、牛皮纸作面纸的瓦楞纸板上印刷条形码,无论采用什么颜色都难以识读。因为条形码的光学特性如反射率、反射密度、PCS值都有规定。空色颜色过深并向条色接近,将降低PCS值,使条形码难以识读。

一般来说,条形码的条色宜用深色,空色宜用浅色,避免用红色作条色。因为条形码扫描器光源一般为氦—氖激光、半导体激光或LED,波长在630~780mm之间的红光光源。红光对红光,反射率最高,呈白色。因此,用红色作条色印刷条形码是无法识读的,应引起注意。

政府近年大力推动的,通过商品条码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至今涵盖的食品编码范围已包括肉禽、蔬菜水果、加工食品、水产品等领域,且仍在持续扩大当中。而由商务部推动的中国肉菜流通可追溯体系,至2015年已覆盖50个试点城市、2000多家流通企业,都对工业条码打印机市场的持续做大有推波助澜的作用。工业条码打印机前景如何?随着中国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国内企业开始认识到条码技术运用在发货、销售环节时扫码识货以及仓储管理上节省时间成本、降低错误率等优势,条码技术在工商业的实际应用日渐普及,包括零售业、制造业、医疗保健、物流等行业,逐渐通过采用条码系统增进作业效率。此现象,进一步带动中国工业条码打印机市场的蓬勃发展。

中国整体条码打印机市场规模,从2008年至今一直呈增长趋势,市场处于成长期阶段。且条码技术在实际应用上仍未完全涵盖全部领域,市场尚有增长空间。预计未来工业条码打印机市场将随著需求量的增加,持续有新供应商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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