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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饮料条码管理办法

作者:中国商品条形码中心 时间:2023-11-11 08:03:24

路上我们经常会见到交警那这个笔、本,写写画画,什么开罚单、记车牌,让人望而生畏。现在还是这样?那你就OUT了。在现在的交通管理中应用最多的是二维条码。相对于一维码来说,它的信息存储量更大。条形码生成器生成的条形码在交通管理中的应用带来的好处可想而知。二维条码在交通管理中的应用在高速公路上,如果您的汽车违章驾驶,马上会有一名交通警察来到您身边,交警手持PDF417数据采集器扫描您的驾驶执照和汽车年检标签,同时输入您的违章代码,打印出罚款单,所有这些程序在短短的30秒钟内就可全部完成。这套PDF417二维条码管理系统是纽约州实行的一项新的管理措施,目的在于全面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及交警的工作效率,从而保障交通的安全与畅通。使用汽车年检标签的好处:

1.不需要重复录入数据,提高了车辆年检速度。由于年检标签上的PDF417符号中包含了汽车的重要参数,汽车年检时,工作人员就不需要重复进行数据抄录,只需扫描PDF417符号,所有数据不到一秒钟就进入计算机中,车检速度可以得到明显提高。

2.减轻了网络负担,弥补了网络建设的不足。目前,我国的网络建设尚不能满足实际应用的需要,并且网络建设投资大、费用高。而PDF417二维条码是一种纸面EDI,它对网络没有要求,通过一张标签纸就可以方便地实现数据的存储、传输以及自动识别的功能,并且投资很低,可以很好地弥补EDI及网络建设的不足。即使将来网络建设十分健全,PDF417作为一种纸面EDI,可以快速准确地实现网络的数据获取功能,等检测完所有车辆后,再利用下班时间和中心数据库通讯,因此避开了网络拥堵高峰,为客户提供准确及时的服务。

3、提高了交通违章的处理速度,保障了交通的安全与畅通。由于PDF417中包含了必要的车辆信息,当车辆违章时,交警只需要扫描带有PDF417的年检标签以及驾驶执照,所有需要的数据将及时准确地输入到便携式的数据采集器中,此时交警只需输入违章代码,一张清晰标准的罚款通知单通过便携式打印机马上交至违章者手中,所有程序在短短的30秒内即可完成!那么在下一个30秒内,交警就可能腾出时间来管理下一个违章者。不难看出,PDF417二维条码的使用可以明显提高交警的执法效率,有效地保障了交通的安全和畅通,对所有驾驶员都会起到非常好的警示作用,同时,作为副产品,也可以提高国家的财政收入。

4.可以有效打击和制止盗窃车辆的违法行为由于PDF417具有很强的防伪能力,因此不易被伪造。当粘有PDF417标签的车辆丢失以后,公安部门可以通过扫描可疑车辆的PDF417符号来查验汽车的真实身份,同时对于没有粘贴标签的车辆进行仔细盘查,因此可以有效提高丢失车辆的查找速度,对盗窃车辆的违法行为具有很好的威慑作用。在条码标签设计软件中,拥有多种条码码制,PDF417就是其中之一。它不仅仅应用在在交通管理中,在工业生产、国防、金融、医药卫生、商业等领域。只是在交通管理中的应用尤为明显,带来的便利也是显而易见的。

近日,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报告,指出二维条码标准DataMatrix的用户正在面临专利侵权指控,提醒中国用户注意使用DataMatrix标准的法律风险。至此,使用国外二维码标准引起的专利侵权问题再次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

条形码生成器生成的条形码是当今应用最广泛的一种自动识别技术。二维条码就是将一维条码存储信息的方式在二维空间上扩展,从一维条码对物品的“标识”转为对物品的精确“描述”。它可以表示包括汉字、照片、指纹、签字在内的小型数据文件,在有限的面积上表示大量信息。它还可防止各种证件、卡片及单证的仿造,在远离数据库和不便联网的地方实现数据采集,广泛应用于物流、国防、防疫、安检、通信、教育、电子商务等领域。

中国的条码产业起步较晚,我们长期以来使用的二维条码国家标准都是由国际标准引入的,如美国的PDF417码、日本的QR码等。由于持有这些标准相关技术专利的国外跨国公司尚未在中国提供便捷的专利授权服务,一旦专利权利人发起侵权诉讼,将给整个产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此外,由于二维码应用于涉及国家经济、社会、安全等的诸如国防、物流、电子商务等系统中,是构成国家信息主权的一个重要因素,其技术标准的应用和普及不仅会为标准持有国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也为其收集和控制其他国家的关键数据提供了可能。因此,研发和推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二维码标准是我国二维码产业发展壮大的基石。

目前,我国已开发出“汉信码”、“紫光码”、“矽感码”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的二维条码系统,同时研究制定了在报批后将成为我国第一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二维条码码制标准——《汉信码》国家标准。有专家认为,这一批自主知识产权的二维条码系统,技术上均领先于现有的外国二维条码系统,具有很好的市场推广应用前景。但总体来看,我国的条码标准体系尚且单薄,缺乏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二维条码核心技术,二维码技术标准的应用和推广也存在一些困难。尤其是市场在短期内无法认识到自主知识产权标准的优越性,在缺乏技术优劣和成本高低对比的情况下,可能会盲目选择国外的二维条码标准。

目前,“优码工程”正式启动,这是一个以二维条码为核心技术的推广工程。清华紫光总裁李志强认为,在标准制定的过程中,应当重视企业的力量,企业直接面对市场,容易了解社会大众的需求;同时,企业还拥有除技术之外的更多体系,如生产、营销、管理等,有技术含量的产品只是一个龙头,中间还有很多环节决定着科技成果转化的成败。标准先行,让政策鼓励和企业科技力形成合力,才可能使我国的二维码产业形成健康的产业链,并在市场培育中不断发展壮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推广商品条码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通用于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特定信息的编码以及相应的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将商品条码应用工作纳入信息化建设内容,逐步建立商品跟踪与溯源系统。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家物品编码机构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二)药品、医疗器械;(三)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四)家用电器、陶瓷制品、日用化学品、玩具;(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未申请注册商品条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第八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商品条码的,应当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商品条码的,也可以向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相应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编码分支机构。第九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合格的申请材料报送国家物品编码机构。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取得国家物品编码机构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后,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十一条商品条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商品条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商品条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以书面等有效形式通知系统成员申请续展商品条码。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采取到编码分支机构办公场所或者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国家物品编码机构注销其系统成员资格。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系统成员遗失或损毁《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补办《系统成员证书》。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相关标准。第十七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为产品进行编码,并自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和复印存档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存档期限为2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擅自转让他人使用。委托加工生产的产品需要在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商品条码。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子公司在由集团公司开发、生产、管理的同一品牌同类产品上,使用集团公司商品条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第二十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第二十二条经销的商品标识上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不得使用店内条码进行替换和覆盖。经销的商品标识上未标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店内条码》(GB/T18283)国家标准。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标注伪造的商品条码;(三)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五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免费为系统成员办理商品条码信息通报、变更和注销手续以及补办《系统成员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未按照要求办理商品条码变更和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不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印刷企业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擅自转让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未通报商品条码相关信息和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商品条码、未按标准使用店内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销售者进货时,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标注伪造的商品条码的;(三)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的。第三十五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办理商品条码注册申请和续展手续的;(二)为系统成员办理商品条码信息通报、变更和注销手续以及补办《系统成员证书》收取费用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目录,其所属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列产品的含义,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标准《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GB/T7635?1)中的概念名称与分类。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店内条码是指销售者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标识。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随着在生活中应用的普及,二维码越来越多的受到电商的青睐,2011年7月,1号店率先在广州地铁投放二维码“虚拟超市”,通过使用二维码软件扫描二维码实现移动购物。后来,京东、淘宝也推出类似的二维码“虚拟超市”。二维码对电子商务有什么促进?二维码会颠覆传统的电子商务吗?

小小二维码改变电子商务大格局

王鹏飞认为,二维码首先为移动电子商务提供了一个低成本、快捷的入口,对于线下商户、广告营销行业而言,创新的门槛降低了,从长远来看,其实是一种与商业价值密切相关的信息化方案;同时,二维码让移动电子商务变得更简单,只需一扫,就可以进入购物页面。二维码只是一扇门,更广阔的空间在后台、云端,以及与电子商务合作伙伴的创意和联想中。

庄永任则用“三精准”、“三促进”概括出二维码的优势。即:“精准推送”“精准产品”到“精准客户”。促进随时实地购物,便捷购物;促进客户在产生购物欲望瞬间即完成购物过程,增加销售;客户能够通过获取二维码快,方便地收藏其喜欢产品的信息,必要时及时从手机中获取,促进购物能够延续。

线上加线下,所见即所得,营销相融合

庄永任指出,二维码逐步改变线上和线下渠道:现在,电子商务就和线下渠道在逐步融合,线下体验—线上下单,有些线下实体店直接定位为“体验空间”。随着二维码使用的广泛,逐步实现了“线下体验—手机下单”;另外,现在也出现了纯二维码商店,二维码改变着线下店面的形式。

陈进勇认为,传统品牌营销,营与销是脱节的,消费者看到品牌广告是无法直接购买的,造成了大量潜在购物机会的流失。二维码则改变了这一局面,它促进了品牌广告与移动购物的结合:企业在品牌广告中植入二维码,消费者看到广告以后即可立即扫描二维码进行手机购物,随时随地购物,实现“营与销的一体化”,大大提升了营销效果!同时,二维码基于手机摄像头的特性解决了移动购物的三个问题,促进转化率提升:移动互联网之争聚焦在入口,二维码是用户快速接入移动互联网的入口,解决了手机输入与操作麻烦的问题;线上线下结合,通过二维码将线下的商品信息直接连接到互联网;信息识别,二维码在分发奖券和优惠码方面也有价值,还可作为身份识别的临时记号。

移动商务与PC电商将长期并存

如今,在地铁、公交等户外广告中,以及DM杂志与产品宣传单页中,扫出上面的二维码来购物是一个很自然的场景。王鹏飞表示,这一场景为用户提供了便捷体验,满足了大众消费冲动,是符合用户行为习惯的。二维码作为移动电子商务众多模式中一个非常简单的入口,在未来会是主流的模式之一。但他同时指出,移动互联网和传统互联网的区别在于其便携性、私密性、更精准,因而,有一些商品是适合手机屏幕的,而有一些则更适合PC屏幕。二者会长期并存。

陈进勇则认为,移动商务与传统电商的关系应该是补充与并行:用户补充,大量的非PC的手机用户加入网购大军;非PC状态下的购物场景补充;时间补充,主要是碎片化时间的互补;入口补充,手机成了用户接入电商的新入口;功能补充,比如识别功能、位置功能,各种感应功能等。而移动商务在特定人群、时段、区域与品类存在超越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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