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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超市条码的基本规则

作者:中国商品条形码中心 时间:2023-11-12 08:06:25

要将按照一定规则编译出来的条形码转换成有意义的信息,需要经历扫描和译码两个过程。物体的颜色是由其反射光的类型决定的,白色物体能反射各种波长的可见光,黑色物体则吸收各种波长的可见光,所以当条形码扫描器光源发出的光在条形码上反射后,反射光照射到条码生成器生成的条码扫描器内部的光电转换器上,光电转换器根据强弱不同的反射光信号,转换成相应的电信号。

根据原理的差异,扫描器可以分为光笔、CCD、激光三种。电信号输出到条码扫描器的放大电路增强信号之后,再送到整形电路将模拟信号转换成数字信号。白条、黑条的宽度不同,相应的电信号持续时间长短也不同。然后译码器通过测量脉冲数字电信号0,1的数目来判别条和空的数目。

通过测量0,1信号持续的时间来判别条和空的宽度。此时所得到的数据仍然是杂乱无章的,要知道条形码所包含的信息,则需根据对应的编码规则(例如:EAN-8码),将条形符号换成相应的数字、字符信息。最后,由计算机系统进行数据处理与管理,物品的详细信息便被识别了.最后,由计算机系统进行数据处理与管理,物品的详细信息便被识别了.

政府近年大力推动的,通过商品条码生成器生成的条码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至今涵盖的食品编码范围已包括肉禽、蔬菜水果、加工食品、水产品等领域,且仍在持续扩大当中。而由商务部推动的中国肉菜流通可追溯体系,至2015年已覆盖50个试点城市、2000多家流通企业,都对工业条码打印机市场的持续做大有推波助澜的作用。工业条码打印机前景如何?

随着中国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国内企业开始认识到条码技术运用在发货、销售环节时扫码识货以及仓储管理上节省时间成本、降低错误率等优势,条码技术在工商业的实际应用日渐普及,包括零售业、制造业、医疗保健、物流等行业,逐渐通过采用条码系统增进作业效率。此现象,进一步带动中国工业条码打印机市场的蓬勃发展。

中国整体条码打印机市场规模,从2008年至今一直呈增长趋势,市场处于成长期阶段。且条码技术在实际应用上仍未完全涵盖全部领域,市场尚有增长空间。预计未来工业条码打印机市场将随著需求量的增加,持续有新供应商进入。深圳工业条码打印机供应商深圳条码授权代理Honeywell条码扫描器、Zebra条码打印机、Motorola数据采集器等,提供更好条码扫描器,条码打印机,数据采集器,扫描模组及条码耗材,专注二十六年条码行业,对产品质量更大程度的重视,以及整体售后服务制度的完善,是未来在市场存续的关键。

固定资产管理是企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固定资产具有数量大、种类多、价值高、使用周期长、使用地点分散等特点,管理难度大。很多单位目前仍然依赖手工记账的管理方式,由于管理单据众多、盘点工作繁重,需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固定资产的历史操作和资产统计工作异常困难,导致资产流失和资产重复购置。近些年出现了一些固定资产管理的软件,虽然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手工记账方式的问题,但多数系统采用手工方式录入数据,不仅速度慢、易产生错误,而且存在资产管理中资产实物与帐务信息脱节的严重问题,难于满足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

对固定资产采用条形码软件进行管理后,实现了固定资产生命周期和使用状态的全程跟踪。标识后的资产在进行清查或巡检时显示出条码生成器生成的条码技术最突出的特点:方便、快速、准确,大大提高了清查工作的效率,同时保证了信息流和资产实物流的对应。有效解决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难题,使企业更轻松、更有效地管理固定资产。

条形码软件将为固定资产管理提供一种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法,通过为每一物品,例如办公设备、家具、计算机及其他有价值的资产分配一个唯一的物品编码(以下简称ID号),并根据此编码在计算机中建立固定资产信息库,对固定资产的新增、领用、折旧等进行管理,使管理人员可对固定资产的流向进行跟踪,随时掌握固定资产的现状及公司雇员领用固定资产情况,减少固定资产丢失现象,解决查找、盘点困难等问题,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

该系统引入了条形码软件这一先进的管理手段,支持打印固定资产的条形码标签,以及使用扫描器扫描条形码采集数据的方式,同时引入了使用手持终端采集数据信息,

从而解决了由于固定资产放置分散而引起的数据采集困难等问题,使得数据采集更加安全可靠,灵活方便。使用条形码标签,只要按动扫描键即可得到任一物品的所有信息。

性能稳定的数据终端通过性能稳定的数据采集终端,使用户能够充分享受到移动应用技术给资产清查工作带来的便捷。同时,实现了对内部人员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便于对员工进行考评和总结,更为明确责任、改进工作提供了依据。

高效的数据传输

固定资产条形码软件管理系统不但能够在本机查询固定资产情况,还可通过企业内部网(Intranet)以及互联网(Internet),实现双向传输,各种信息数据在同一时刻被其他用户共享。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生成器生成的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印刷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商品条码,是指应用于商品,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符号。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前缀码和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前缀码和商品项目代码、校验码组成。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商品条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管理。物品编码所负责本市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工作,商品条码制品质量的检测工作,各类条码技术的应用、咨询,培训、服务及条码防伪技术的推广。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应用商品条码,采用与其相适应的自动化管理设施。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第七条依法获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八条申请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程序:(一)向市物品编码所领取并按规定填写《中国商品条码厂商代码注册申请书》。(二)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汇款凭证复印件。(三)由市物品编码所对注册申请书和有关证件初审合格后,经物品编码机构复审,并报送中国物品编码机构审核批准。(四)申请办理中,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物品编码所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办理商品条码的单位并说明理由,以便重新申请办理。第九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赋予厂商代码,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十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证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市物品编码所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停止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市物品编码所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由于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二条已被注销厂商代码的单位或者个人,如需重新使用商品条码,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三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到市物品编码所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三章商品条码的应用、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十五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商品条码的尺寸、颜色、印刷位置的要求设计商品条码。商品条码中的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应按国家标准编制,并在编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市物品编码所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六条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的四分之一时,系统成员可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七条系统成员在编制商品项目代码时,对不同品种、型式、规格的商品,应拟定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商品项目代码的拟定,应遵循唯一、始终不变的原则。第十八条商品条码印刷胶片应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的制作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第十九条商品条码承印单位必须经过商品条码印刷适性试验,并取得《条码印刷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未取得《条码印刷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第二十条已取得《条码印刷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工艺规程和检验制度,配置必要的商品条码检测仪器和设备,确保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第二十一条商品条码承印单位,不得承接不具备商品条码使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商品条码印刷业务,不得承接不合格胶片印刷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商品条码承印单位应当自取得《条码印刷资格证书》之日起,每之年履行一次审验手续。承印单位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负责办理申请手续的物品编码机构申请办理审验手续。逾期未办理审验手续的,不得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不得擅自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冒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商品条码和未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商品条码管理人员对商品条码的检查。

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九条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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