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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药品条形码申请流程介绍

作者:中国商品条形码中心 时间:2024-01-17 08:18:52

新华网10月9日电一项最新的研究表明,用一种在显微镜下可见的金属粒子做成的条码生成器生成的条码,可使医生鉴别出一滴血中成百上千种不同的蛋白质。这一技术有益于更快更精确的医疗实验。

美国科学家在《科学》杂志上报告说,这种微型条形码类似于一般商场中使用的条形码,由金、银、铜和其他金属原子混合组成,具有条纹图案,长度仅相当于人类头发直径的1/20,在显微镜下才能看得见。这种条形码先被附于抗体等蛋白质,而这些抗体蛋白质能附着到医疗标本中的目标蛋白质上。因此,当与医疗标本相混合后,研究人员就能通过条形码上的图案鉴别出特定的蛋白质。

现在医学实验多数基于鉴别与疾病本身或致病过程相关的蛋白质。常用的实验方法是把特殊的蛋白质染色,但当用一滴血做实验达到10万次时,辨别大量不同的颜色变得非常困难,而且颜色还会逐渐变淡。而微型条形码技术可以提供几乎无限的鉴别图案,并且性质稳定,能够进行化学实验,是鉴别蛋白质更理想的选择。另外,科学家们还正在研究另一种“鉴别点”的方法,与微型条形码相比,它更为先进,因为点比条要小。

为了统计企事业单位员工的出勤情况,传统的签到或打卡制度仍然无法摆脱手工作业。而条码考勤系统则可利用计算机来自动进行出勤情况统计,还可将采集的数据进行统计,实现工资考勤的自动化。

事业单位

职工签到时将此卡(员工卡)在条码考勤机的扫描槽中划过,听到一声提示后音,考勤机已记录下员工的工号和时间。最简单的考勤系统可用一个固定激光扫描器加一台PC机即可。

加工生产线

对于许多实行以班组为生产加工单位,并且班组的劳动报酬同产量、质量挂钩的加工生产线管理企业,都需要注意三个问题:

记录生产数据所需的生产监理工作

用来按照产量、质量计算报酬的单据处理时间和所耗人工

劳动报酬计算和生产监察记录公正、准确的重要性如果生产监理在每个班次结束后再记录全部生产数据,需经常加班以便准确记录刚刚结束的班次工作。对于一个中型工厂,至少占用5–10个秘书人员,将一天的生产数据套入记酬公式,算出工人的应用报酬,在生产线上,每个小组还要至少抽出一个人,手工记录本小组的生产数据,这多少要影响工作效率。用条码数据自动采集系统辅助生产线生产率统计工作后的操作方式为:

每个班次开始时,工作小组的每个成员都要扫描他们员工卡上的条码,把考勤数据和小组成员记录输入计算机。小组的所有成员都能根据当天的产量得到相同的报酬,也为以后本小组产品的质量问题得到相应的处罚。

开始加工操作时,先扫描当天的工作单或等待加工工件上的条码,表某项任务的开如,加工结束后再扫描一次。安装在工作区的条码数据终端接受这些数据,自动加上小组号和时间信息,把它们传入PC机。PC机可以每十几分钟就重新计算一次小组劳动者生产率,传给管理者或加工区的条码终端屏幕上,来激励生产小组的成员提高劳动生产率。

每个工作监理人员处理单据的时间减少75%-90%

不用抽出工作小组成员记录生产数据,所有的工人都能全力投入生产

处理工资表的人员减少80%

生产加工质量明显提高。因为将某件产品的质量自动控制可靠地同生产这件产品的生产小组联系起来。如果一个小组把时间花在修改没有通过质检的产品上,就会降低小组的劳动生产率,并直接影响其报酬。生产出不合规格的产品,他们会少得报酬;如果顾客退货,他们将得不到该项劳动的报酬。

综合来看,工厂可降低生产成本15%-40%。条码自动数据采集系统的应用提高了加工小组的劳动生产率,降低了固定开支,并导致了产品成本的大幅度降低。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使用,促进本省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制、印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工作的领导,将推广使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以及物流单元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广和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商品条码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第六条对在商品条码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企业集团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但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标注在商品或者包装上,并按规定备案。第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时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的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被依法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被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持遗失声明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编码分支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三章编制和印刷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使用前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印刷商品条码,确保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委托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应当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提供复印件。未能提供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将《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七条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系统成员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二)食品添加剂;(三)儿童玩具;(四)肥料、农药;(五)化妆品;(六)电线、电缆。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五)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条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编码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销售者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经销企业应当查验与所销售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对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经销企业应当直接使用该商品条码。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二十三条对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经销企业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以保证扫描使用,但不得以店内条码替换、覆盖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全省商品条码质量的检验检测,公众有权查询有关商品条码质量检验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店内条码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系统成员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店内条码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销企业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办法所称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本办法所称生产企业,是指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生产者。本办法所称经销企业,是指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销售者。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GS1DataBar条码的显著特点是它的面积较小,而携带的信息量较大,因此,使用这种条码有利于解决因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正常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同时,通过对产品保质期、批次号等信息的自动采集,企业能够更好地对生鲜果蔬等保质期较短的产品进行管控,对即将过期的产品进行促销,从而减少商品损失。

此外,与传统一维条码相比,GS1DataBar条码可以包含更多的信息。它在标识代码后加入了附加信息代码。

附加信息代码可以包括生产日期、有效日期、批号、序列号、包装数量等代码。当需要对产品的其他属性信息进行标识时,可增加附加信息代码,但是,附加信息代码不能脱离标识代码而独立存在。

附加信息的表示采用应用标识符(AI)附加信息代码的结构。应用标识符由2~4位数字组成,标识器对应的附加信息代码的含义与格式,不同的附加信息代码可组合使用。应用标识符请参考国家标准GB/T16986《商品条码应用标识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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